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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高低是判断高利贷的标准吗?

来源:凤凰网  |  时间:2013-03-24  |  阅读量 : 231

高利贷是个古老的话题。自从有了货币,社会生活中就伴随着高利贷的影子,近几年来,中国民间高利贷问题日益突出,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根据《法治日报》2012年3月11日的报道,温州半年来就有107人因民间借贷涉嫌非法被捕。2012年3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回答记者关于浙江吴英案的提问时,就回答了有关民间借贷的问题。

外国高利贷的管理一直较规范,有成熟的经验,可为我们管理民间借贷提供借鉴。

什么叫高利贷?

把钱借出去该不该收取利息,自古以来就争论不休。很多古代先贤认为放贷不应该收取利息,例如,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就认为,放贷收取利息无异于盗窃,不但不合乎道德,也是非法。古罗马哲学家加图也写道:“收取利息就是谋杀!”

由于传统思想文化和宗教都倾向于禁止放贷收取利息,所以,“高利贷”和“利息”这两个概念在过去具有相同的内涵,都是指借贷中除了本金额外收取的费用。

英国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1723年—1780年)写道:“如果放贷人依据契约把钱借出去,除了收取本金外,还额外收取费用作为对放弃货币使用权的补偿,认为这笔费用合法的人就把它叫‘利息’,而认为这笔费用非法的人就把它叫‘高利贷’。”

根据西方学界的解释,现代意义的“高利贷”,就是“超过法定最高利率的非法借贷”。可见,称得上高利贷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充要条件,其一是利率异乎寻常地高,其二是非法性。如果只是利率高,而不是法律所禁止,也不构成高利贷。所以,看一笔借贷是不是高利贷,主要还是看各国的法律规定,不能仅凭利率高低来判断。

外国放贷收息的曲折演变

古希腊在公元前800年到公元前600年间,就颁布法律规范利率。古罗马在公元前443年规定利率不得超过8.3%;公元前88年,将最高利率提高到12%。在罗马帝国(公元前27年—395年)时代,利率在多数时期都是放贷人与借款人之间的约定,没有法律规定限制,民间利率一般在4%—12%之间。当时的利率很奇特,如果提高利率,不是提高到15%或16%,而是24%或48%,即12的倍数,这大概与罗马数字的表达习惯有关。

外国对高利贷的认识离不开宗教。多数宗教认为,利息收入不是劳动所获,是剥削他人的劳动成果,是罪恶的,因此,禁止放贷收取利息。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很好地诠释了宗教对利息的规定。夏洛克是犹太人,他不能在犹太人中放贷收取利息,因此,他就在威尼斯基督徒中放贷,收取利息。由于放贷收取利息,夏洛克遭到当地基督徒的敌视,因为当地基督徒之间放贷也不收取利息。

127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颁布了《犹太人法令》,认定犹太人收取利息非法,根据该法令,300名犹太人被绞死,其他犹太人被驱逐出境,他们的财产被没收。

1311年,教皇克雷芒五世规定,放贷收取利息是异教行为,于是,废除了所有允许收取利息的法规。

进入16世纪,随着分工的细化和资本主义的产生与发展,人们对利息又有了新的认识。如果没有利息,有钱人就不愿意把钱借给别人使用,这就降低了货币的使用效率,阻滞了经济的发展。允许收取利息有悖教义,而不允收取利息,则需要资金的人又很难获得贷款,经济发展与宗教文化再次发生激烈的冲突。

1542年,英王亨利八世颁布了《反高利贷法案》,允许放贷人收取一定比例的利息,但有最高利率限制。

从19世纪上半叶开始,天主教对利息解禁,允许放贷收取利息。

时至今日,一些国家仍然严格遵守宗教关于利息的制度,不但严禁高利贷,任何利率的利息都不得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