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腾讯新闻 | 时间:2012-04-10 | 阅读量 : 200
本报银川4月9日电记者申东今天召开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形成的纪要确定,以“标会”等形式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筹集资金、以向他人出借资金牟利为业的“地下钱庄”等从事的借贷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款行为为无效民间借贷行为。
据了解,纪要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借贷期限、借贷金额、借款利息、违约责任、本金与利息的区分、计算逾期借贷利息起止时间、民间借贷利率过高及未约定利息时逾期利息的利率确认问题和虚假诉讼的司法审查等17种情形作出了相应的规范。此外,还就物权、建筑工程合同、侵权、婚姻家庭、劳动争议、金融以及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达成了共识。
宁夏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彦凯要求,民商事审判工作要更加注重保障公平正义,更加注重矛盾有效化解,更加注重提高司法能力,更加注重公正廉洁司法,更加注重工作机制创新,依法保护合法民间借贷行为,严厉打击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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